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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,切實規范教師從業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、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》等規定,現就教師從業行為提出十不準:
一、不準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。
二、不準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。
三、不準諷刺、挖苦、歧視、侮辱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。
四、不準歧視、指責、訓斥學生家長。
五、不準接受學生家長宴請、收受學生或者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。
六、不準要求學生家長為自己辦私事。
七、不準從事有償家教家養。
八、不準違反規定為學生統一訂教輔資料、向學生推銷商品。
九、公辦教師不準到民辦培訓機構兼職兼課、替民辦培訓機構招攬生源、收受招生回扣。
十、不準在評優評選、評職晉級和學術活動等工作中弄虛作假。
市教育局結合“師德師風建設年”活動,將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從業行為準則,并作為規范性文件印發。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“十不準”要求的第一責任人,要切實負起責任,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大督查力度,對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,真正把教師從業行為“十不準”落到實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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